2025年1月20日,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,對樊維秋執行了死刑。樊維秋此前因駕車沖撞人群,造成35人死亡、43人受傷,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,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宣判后,樊維秋服從判決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,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了樊維秋的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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樊維秋,珠海撞人案的兇手,因個人婚姻破裂和對離婚財產分割結果的不滿,于2024年駕車在珠海市內沖撞人群,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。這一事件共導致35人死亡,43人受傷,成為了一起震驚社會的重大惡性案件。
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樊維秋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,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該判決經樊維秋服從后,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,并最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。2025年1月20日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樊維秋的死刑命令,并由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。
此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,不僅因為其造成的重大人員傷亡,還因為它觸及了公共安全、社會正義和法律尊嚴等深層次問題。樊維秋的死刑執行,標志著這一案件的司法程序正式終結,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對于此類嚴重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和公正裁決。